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