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对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产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划定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有利于产区保护和保证酿酒葡萄质量的原则,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