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产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产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防汛、防护林等基础设施以及气象监测预警、灾害防御等建设方案,并征求产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