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禁止向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