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