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葡萄酒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