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标志管理与品牌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其种植、生产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包装、容器、标签、说明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