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标志管理与品牌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产区内具备条件的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受理、许可和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