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七条有效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种苗;(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