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六条有效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应当建立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酿酒葡萄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酿酒葡萄的采摘日期、产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记载事项。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