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产区内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扬尘、噪声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