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