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