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纠正搭售行为,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或者没收无法收回的搭售商品的货款,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