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