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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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