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