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性团体组织解决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化解纠纷服务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