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