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决。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