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学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