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