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预防、排查、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