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主动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