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化解纠纷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