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同其职能相关的化解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