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化解纠纷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