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公证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纠纷的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