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