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社会公众及时干预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极度恐慌、过激反应等非正常的心理活动,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纠纷激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