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相关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攻击、侵入、破坏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信息网络,不得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不得窃取、泄露或者篡改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网络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