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协调供电、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