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协调供电、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