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