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