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