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用水权益的,由取水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发生水事纠纷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