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

(四)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