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三)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