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