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储灰场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收集处理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