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采用人工回灌方式补给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质不得劣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采取人工回灌措施前,应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严格管理。严禁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