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采用人工回灌方式补给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质不得劣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采取人工回灌措施前,应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严格管理。严禁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