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排干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和废水以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城镇道路路面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