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入地下水超采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省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涵养恢复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