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的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