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城乡居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