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