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