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