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含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及总体布局、主要任务,以及地下水涵养和超采区治理等的主要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