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建立民族医药交流平台,鼓励依法成立民族医药协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医药经验交流,促进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医药研究。鼓励自治县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