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民族医药陈列馆等方式加强民族医药宣传,普及民族医药知识,将民族医药知识纳入公民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开展民族医药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民族医药课程,鼓励民族医药确有专长的从业人员参与教育教学,促进民族医药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